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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06  点击次数:

校教字【2016】104号

为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有效地调动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基本原则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科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督导和同行、教学委员会多元评价的原则,激励和引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评价的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针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

三、评价的对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以学期为单位,对承担本科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全体任课教师进行全员评价。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评价要求

1.学院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教学委员会评价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2.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民主意识,提高学生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由课程归属学院进行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

(二)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网络评教、听课、问卷调查、座谈会和集中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评价程序

建立学生基础性评价、教学督导和同行认定性评价、教学委员会审核性评价三级评价体系。

1.基础性评价:由学生通过网络评教方式,对学期内课程教师进行评价。无法通过网络评教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价。基础性评价应在课程学期中完成。

2.认定性评价:由学院教学督导和同行教师主要以现场听课方式进行评价。评价范围包括从事教学不满三年的新教师、担任新开设课程不满三年的教师;学生网络评教结果为全院后30%的教师;教学检查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学生网络评教为全院前30%的教师或自报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认定性评价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3.审核性评价:由学院教学委员会通过集中审议方式对所有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审核和评议。审核性评价除以学生基础性评价和认定性评价结果为依据外,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教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在指导实验、学年论文、社会实践或调查、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工作中的表现;在指导学生各类竞赛等实践教学工作中的表现;作业布置、批改、答疑等情况;成绩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等。审核性评价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三周前完成。

五、评价结果的认定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满意率90%以上并在学院排名前30%者,通过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为优秀;学生满意率80—89%并在学院排名前70%者,通过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为良好;学生满意率60-79%并在学院排名前90%者,通过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为合格;学生满意率在60%以下并在学院排名后10%者,经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可确定为不合格。

2.各学院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于审核性评价结束后一周内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教学委员会做出终审裁定。

六、政策和措施

1.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优秀教学奖评选的基本依据。

2.在教师职务聘任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3.为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学院可将教学业绩津贴总额的20-30%用于对教学效果优秀教师的奖励。

4.学院应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提出整改要求,持续考察整改效果,若连续两学期不合格,则停止教学一学期,推荐参加校内外教学培训,培训结束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原《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校教字〔2010〕93号)予以废止。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6年10月6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