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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的相关纪律说明

发布时间:2016-10-09  点击次数:

教师应按教学单位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拖延下课。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整洁、举止得当,不得在上课期间处理个人私事。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引入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得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串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需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并由其处理,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任课教师请假,应填报请假表,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