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6】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激励大学生自主实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探索创新精神、提高解决问题能力,落实《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5〕142号)、《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43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创新实践教育实际,特制定《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所指大学生,是指吉林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医学长学制专业限五年级之前(含五年级)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奖励办法》所指创新实践成果,是大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创新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相应成果。
第四条 创新实践成果分类。一是在校期间申请的、以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发明专利。二是“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三是符合《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学校竞赛体系的国家级、省级获奖项目。
第五条 创新实践成果认定时间。专利授权,以专利申请受理日期为准;“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以学校认定的文件时间为准;竞赛类项目,以竞赛举办日期为准。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项目申报、审查项目、受理异议及申诉、核算并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定与奖励程序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审与发放,按照“学生申请、学院申报、学校审批、学院经办结算”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定项目,须全院公示3日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确定,全校公示5日以上,无异议后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将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奖励经费额度,按自然年度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完成人人数,分为单人奖及团队奖。项目成果由一人完成视为单人奖,奖励额度为团体奖奖学金的50%。
第十四条 团队奖奖金标准。(1)“发明专利”20000元;(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5000元;(3)竞赛类项目,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省级特等奖6000元,一等奖5000元。
第十五条 竞赛类项目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核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团队奖奖学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各成员应得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6年5月30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