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5】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实习教学经费管理,提高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习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本(专)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独立实习教学环节的统称。
第三条 实习教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习教学的专项业务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各教学单位管理的实习教学经费和教务处集中管理实习教学经费构成,分别用于支持在市内(含校内,以下同)、外埠进行的实习教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预算,依据教务处制定的《吉林大学本专科实践教学年度执行计划》,依据实习教学大纲及不同学科不同环节实际运行保障对经费的需求,由学院与教务处共同编制,并报送财务处审批。
第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包括市内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和外埠实习教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市内实习教学经费预算,用于专项支持各专业在长春市市区及校内开展的实习教学。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需求测算预算额度,由财务处下拨至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管理使用。
第八条 外埠实习教学经费预算,由实习运行费、实习基地建设费等构成。各教学单位使用外埠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应按教务处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通过教务处审批的外埠实习教学预算经费,由教务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市内实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在校外实习的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接纳实习教学校外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指导教师补助费、实习学生补助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等。
第十条 实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接纳实习教学校外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聘请实习教学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及授课酬金、保险费及疫苗接种费等。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1.外埠实习城市间交通费: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学生乘坐火车(不含动车、高铁),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指导教师城市间交通费按校发〔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实习期间租车费按当地标准执行;指导教师其他办公交通费凭票据报销,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80元包干标准。
2、外埠实习住宿费:指实习教学期间实习师生住宿费用。实习教学指导教师按校发〔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实习学生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住宿标准执行,自行安排住宿,标准不高于50元/人天(含50元/人天)。
3、外埠实习伙食补助费:指外埠实习教学期间实习师生补助费。指导教师伙食补助费按校发〔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学生补助费5元/人天。
4.校外单位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以及餐饮管理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
5.参观费: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6.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专用记录本、网络费等。
7.耗材费:指实习教学中所消耗的材料(含低值品)费用。
8.校外人员指导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正高职人员前3天每人每天500元,后三天每人每天300元,依据学院出具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聘任名单》报销。
9.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专指田野考古实习、地质类野外实习、野外艺术写生、工程类专业顶岗实习等在具有一定危险环境中进行的实习教学,购买的实习期间师生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按实际发生执行。
10.疫苗接种费:去野外特殊地区实习按卫生防疫规定应当为实习师生接种疫苗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执行。
11.市内实习交通费:指师生往返于校园、实习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凭公交票据报销。
第四章 实习教学经费审批
第十二条 市内实习教学经费,由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计划,根据教学实际发生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由分管实习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外埠实习教学经费,由各教学单位依据实习教学执行计划,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由各单位提出“报销申请”,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处长(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各单位“报销申请”须由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系主任、实习队长、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经费报账,限定于自实习教学结束后20天内完成。本校指导教师及学生补助费列支,须转入补助实领人工资卡中。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年末,编制当年实习教学经费决算,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依据决算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的预算。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实习教学地点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并尽可能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便于教学单位与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凡实习教学不及格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教学单位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实施,原《吉林大学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9〕108号)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教务处、财务处于2015年9月15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