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5】8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范本科实验教学运行,提升实验教学水平,确保本科培养方案的完整实施与各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达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实施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旨在促进我校全面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形成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带动学校实践教学建设和发展。
实施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旨在全面综合分析我校实验教学中心的运行状况、建设水平与保障力度,扶优扶强,激励优秀团队务实创业;对评估结果不合格、不能支撑相关专业教学的实验教学中心,将重点帮扶、督促整改。
二、适用范围与评估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教学中心。中心由学院直接管理,有完善的教学体系、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具有充分共享实验资源的运行机制;中心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成立备案。公共教学与研究中心(含公共数学中心、公共物理中心、公共化学中心、公共计算机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独立参加评估。
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基本原则,以自评自改为基础,以学校工作组评估检查为保障,进行全面评估、促进整体提升。
三、领导与组织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学校成立“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组”,组长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校内各教学单位成立“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组,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组织与具体工作指导、专家组评估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评估情况及信息的汇总与分析、有关问题的解决与协调等工作。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中心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各实验教学中心的评估检查、整改等工作,及时汇总上报自评材料、反馈有关问题,接待并配合专家组的评估检查。
四、评估标准及应用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评估标准,以《吉林大学重点建设实验教学中心验收标准(试行)》(校教字[2008]56号)、《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9〕36号)为基础,充分吸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教高〔2013〕10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而制定。本评估标准,首先作为我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目标,也是合格评估标准,更是促进实验教学中心发展与建设的优、良选拔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直接作为学校进一步提升实验教学中心层次、申报上一级建设工程的依据。
评估标准体系分为体制与管理、教学体系与任务、教学组织与质量管理、师资队伍、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特色六个部分。特色部分,体现对在先进教学理念指导下的高水平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成效对全校的辐射带动作用、信息化建设成效、实验技术开发成果以及吸引社会资源服务本校学生的成效的肯定与激励,是对所有实验教学中心发展的前沿要求。
评估标准体系前五个部分,满分100分。33个评估要点中每个要点分4档评价。A档是满分、是规范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情形可认定为B、C、D,得分系数分别为0.8、0.6、0,即达不到C级要求要点,以零分记;其中1.1.1(中心建制)如达不到A级标准要求,则为D级;1.5.1(教学计划管理)只设A、C、D级;2.2.3(开放实验)只有达到A或B要求才能得分;5.3.2(教学保障)只设置A级,不达标则不得分。特色项目得分不计入总分。
五、评估方式与程序
实验教学中心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每年度进行专项评估。每次评估考查近三年指标。评估采取自评及整改与评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先自评、整改,然后学校评估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检查,并及时汇总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一)自行评估。各教学单位按照《吉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评估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自评和整改。并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中,本着“理念先行、管理先行、制度先行”的原则,以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制度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内涵建设。
(二)学校评估。在各实验教学中心自评报告基础上,学校评估工作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全校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逐一评估。校内所有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参加评估。
(三)评估情况汇总。在专家组结束评估工作后,学校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情况及信息汇总与分析,公布评估结果。就学校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疑难问题及解决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学校领导。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5年12月9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