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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03-25  点击次数:

     

校教字【201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有益尝试    ,我校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工作。为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学生自愿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完成学校设置的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条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设立双学位教育专业学院,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完备的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就专业名称、专业设立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方面进行论证。双学位专业的设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与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为依托;如为新设置专业,由学校选择最相近学科授予学位。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为2年。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开办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第七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应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包括文字表述和教学计划及进程表。教学计划及进程表由先导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组成。其理论教学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独立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左右。

第八条 开办学院应严格执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进程制定开课计划,组织学生选课。若教学计划调整,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单独组织教学,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质量全面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其培养质量。

 

第三章 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开办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无纪律处分记录,在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自愿申请跨学位类型修读一个双学位教育。学校经审查,根据名额择优录取,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按年度向学校交纳学费,每学年开课前一次性缴清。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修学院)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知开办学院。开办学院在取消学生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学院。

 

第四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教育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四)未缴纳学费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双学位教育资格的学生,其双学位教育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每生限定免修8学分,每学期由开办学院统一上报免修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双学位教育课程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         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修完双学位教育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主修和双学位资格对照审核,对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按双学位教育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632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