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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2-31  点击次数:

校教字【2014】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教育教学中的主体作用,规范教学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大学章程》和《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设校教学委员会、学部教学委员会和学院教学委员会,由高级职务教师等代表组成。

第三条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下设学部、学院两级教学委员会。

第五条校教学委员会设委员45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校教学委员会当然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按照学部定额通过主任预备会议研究确定。

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完成校教学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部设置情况设立学部教学委员会。各学部教学委员会人数为11-17人的单数。学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应为本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院按照定额选举产生,其中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为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当然委员,主任委员会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确定。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为7至15人的单数。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系、所构成及学科设置情况确定。

各学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名,由本学院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学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应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教务处合署办公。校教学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

各学部教学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校区教务办(学部人才培养办)或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

各学院教学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教学办主任兼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学部教学委员会和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从事本科(高职)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研究;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关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委员会工作;

(六)特别聘任的其他委员(国家级教学名师、督学和校外专家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要充分体现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学院教学委员会应设置1-3个督学、在校本科生,以及非本院教师、企事业或科研院所等院外委员席位。

第十一条 在各级教学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学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校、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最多可连任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经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后,各级教学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推荐相关学科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被推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 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 遵守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 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校、学部和学院教学委员会分别履行对学校、学部和学院的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职能。

(一)审议。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本科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审议校内教师选聘、职务晋升的教学基本条件。

(二)评议。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奖等教学奖励项目等。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指导。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学校和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四)监督。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五)咨询。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第十九条教学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相关调查,裁决有关纠纷。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成员包括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校长可提议召开主任会议。

学部教学委员会会议由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召开。各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的重大决策工作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由主管副校长提出建议方案,经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形成意见。重大事项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其基础性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则具体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教学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

第二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复议。经校教学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9日发布的《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废止。

(吉林大学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